消防安全和生产安全是既有一定的重合度,又有较大不同的两个不同的安全范畴,二者并非同一个安全范畴,因此,我们讲“大安全大应急”时,可以将消防安全和生产安全都列入“大安全大应急”的范畴,但却不能说“消防安全属于安全生产”或“消防安全是安全生产的一部分”。下面,笔者对这两个概念进行简单区分,以便大家理解掌握。
1、两个安全要保护和规范的主体不同。生产安全要保护和规范的主体,是生产经营单位。对生产经营单位之外的个人及非生产经营单位,不属于生产安全要保护的主体。而消防安全保护的主体,既包含有个人,也包含有生产经营单位,也包含有各级各类党政机关、人大、政协、工会、青年团、妇联以及公益性组织和学校、医院等众多单位。因此,就保护的主体而言,生产安全保护的主体要比消防安全保护的主体范围要小很多。
2、两个安全保障的目标不同。消防安全的目的旨在保障公共安全,涉及的是不特定的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以及社会公共财产和其他人或单位的财产安全。安全生产的目的,旨在保障企业员工的人身安全以及企业的财产安全,通过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进而为实现社会整体安全做出贡献,它涉及的主体都是特定的生产经营单位员工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特定生产经营单位的财产安全。
3、两个安全的保护方法不同。生产安全,它的保护方法是不发生意外事故,因此,要从源头到全过程,都要进行保护,因而,主要从“人、地、物、事、组织、流程”进行全过程防护,只要有一个环节出问题,就会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消防安全,它的防护方法是防止火的蔓延和扩大,并主要以人防和自动消防设施设防,实现对火灾的“围、追、堵、截、灭”,防止“小火酿大灾”,因此,生产安全的防,是防止事故发生,重在“灭”,消防安全的防,是防止事故的蔓延扩大,是“堵”。
4、两个安全实现的途径和方法不一样。安全生产,管理的是生产经营主体,生产经营主体开展生产经营的目标是顺利生产经营,以获取最大的利润,本质上他要获取的是经济利益。因此,对生产经营主体的管理人员来说,对其个人的责任追究已经能够形成较大的威慑,对生产经营单位来说,对其进行经济处罚,已经严重损害了其经济利益,因此,对其予以罚款、停产停业、停止施工、不再使用,已经让其没办法承受,就能够引起企业的重视,因此,安全生产执法,一般采取重罚主义,以促使生产经营主体更加重视安全生产,保障生产安全。但对于消防安全来说,其涵涉的主体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党政机关、人大、政协、工青妇等党政机构和社会组织以及其他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社会公益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可以说涵盖了每一个单位、每一个自然人,如此大的主体范围,你单用罚款或某一种行政管理措施,根本就不可能实现对火灾事故的防控,而是要综合运用各种管理措施,采取不同的途径和方法,才能最终实现消防安全目标。
5、人们对两个安全的重视程度也明显不同 。除政治安全和国家安全外,所有的安全事项中,消防安全是最常见、且涉及到每一个人的安全。我们大家常常说的“水火无情”、“天天防火、夜夜防贼”、“十万火急”,也都说明,火灾事故是自古以来任何一个人都很看重的日常事故防范事项。同时,火灾事故发生后,往往伴随着爆炸、起火、烟雾等很远都能观测到的火灾发生迹象,而与此相比,其他安全事故几乎都是很难被发现的,也是人们不常见的。但生产安全事故,只有生产经营单位才会发生,且也不会有很明显的迹象显露于外,为社会所知悉。还有一部分人,因为不在生产经营单位工作,自然也并不了解什么事生产安全事故。且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范围小、多数是在施工现场、受限空间、生产车间等地方发生,大部分人民群众很少接触到生产安全事故,因此,对生产安全事故的了解和重视,相对较少。因此,从人们对事故的重视程度来说,由于火灾事故可能涉及到每一个人,所以人们对消防安全的重视程度要远大于生产安全的重视程度。
6、两个安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不同。众所周知,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法律依据是《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根据事故级别,由相应层级的政府部门组织对事故的调查处理。消防安全事故,则一般是指火灾事故,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的法律依据是《消防法》和公安部121号令《火灾事故调查规定》,根据事故级别,由相应层级的消防救援部门对事故做出详细的调查处理。涉及相应层级的政府部门或人员责任的,由消防救援部门报告属地政府或监察委员会处理。涉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火灾事故的,也可以参照国务院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提请属地政府组织调查组做出详细的调查处理。对于个人或者住宅楼的发生火灾事故的,则只需由消防救援部门依法调查并做出处理即可。由此 可见,消防安全和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有明显不同的调查处理程序。
综上,消防安全和生产安全,是彼此独立,又有关联的两个不同的概念,不能混淆。二者相互依存,共同发张壮大,而不能互相排斥,最终服务于国家社会安全的大局。